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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各地土增清算条件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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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两类:一类是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还有一类是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增清算的情形,除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外,各地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都是如何规定的呢?小金先前就为大家梳理过,现在好多地区又有了新的规定,我们及时进行了更新,一起来学习吧......
目录
1.国家
2.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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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
5.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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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福建
8.河北
9.湖北
10.湖南
11.辽宁
12.广西
13.山西
14.新疆
15.吉林
16.黑龙江
17.浙江
18.安徽
19.江西
20.甘肃
21.海南
22.西藏
23.河南
2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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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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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定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最后一份预售(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表现为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报告)。(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包括企业自用、出租开发产品或将开发产品开始交付购买方。(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的通知(江地税发[2007]94号)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纳税人商品房已办理工程结算,并已销售完毕,但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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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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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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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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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称“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并结清应补(退)税款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 通知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1、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和自用以及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之和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 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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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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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
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水市地方税务局)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⒈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⒋纳税人分期取得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收入,合同期满的。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⒈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⒉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⒊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⒋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石地税发[2005]56号)三、严格落实清算制度。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一)开发项目竣工,并办理工程决算;(二)开发项目产品全部售完;(三)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清算;(四)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提交合法完整开发项目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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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清算单位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08]38号)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而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组织清算。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区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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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定
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娄底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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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 (2)纳税人签订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第(1)、(2)、(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符合上述第(4)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于2008年1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已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计算“转让比例”时,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计算转让比例;本条中“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以已签订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准;“可售总建筑面积”以《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登记的可售面积为准; (2)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发房地产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比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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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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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定
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4、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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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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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定
16
黑龙江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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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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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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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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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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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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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规定
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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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定
24
贵州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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