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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各地土增清算条件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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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两类:一类是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还有一类是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增清算的情形,除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外,各地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都是如何规定的呢?小金先前就为大家梳理过,现在好多地区又有了新的规定,我们及时进行了更新,一起来学习吧......


目录

1.国家

2.广东

3.北京

4.江苏

5.上海

6.山东

7.福建

8.河北

9.湖北

10.湖南

11.辽宁

12.广西

13.山西

14.新疆

15.吉林

16.黑龙江

17.浙江

18.安徽

19.江西

20.甘肃

21.海南

22.西藏

23.河南

2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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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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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最后一份预售(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表现为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报告)。(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包括企业自用、出租开发产品或将开发产品开始交付购买方。(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的通知(江地税发[2007]94号)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纳税人商品房已办理工程结算,并已销售完毕,但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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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第十四条本规程第十三条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造、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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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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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0]1号)一、符合可以清算条件通知问题根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表样见附件),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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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称“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通告(青地税发[2008]116号)(一) 主动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完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并结清应补(退)税款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 通知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1、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和自用以及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之和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 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发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一)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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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定


关于下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108号)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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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第十三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关于印发《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水市地方税务局)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⒈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⒋纳税人分期取得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收入,合同期满的。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⒈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⒉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⒊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⒋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石地税发[2005]56号)三、严格落实清算制度。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一)开发项目竣工,并办理工程决算;(二)开发项目产品全部售完;(三)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清算;(四)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提交合法完整开发项目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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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规定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清算单位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且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08]38号)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而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组织清算。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区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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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定


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所列第(一)项情形,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的,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应当计入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销售比例。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娄底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号)
1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14、对于符合应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15、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16、对于符合可清算条件的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定期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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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定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并按规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完毕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以工程验收部门核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作为土地增值税源清算项目竣工的时限;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 (2)纳税人签订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第(1)、(2)、(3)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符合上述第(4)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算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于2008年1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已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计算“转让比例”时,对在同一项目中相同类别的房地产,可单独对此类房地产计算转让比例;本条中“转让(预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以已签订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准;“可售总建筑面积”以《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商品房明细》所登记的可售面积为准; (2)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3.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发房地产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比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12

广西省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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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定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85%,或该比例虽未达到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同一清算单位,分多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在确定三年期限时应当从最后一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算起。(三)经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关于修改《临汾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4、省税务局规定的其它情况。

14

新疆自治区规定

关于发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15

吉林省规定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源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6

黑龙江省规定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17

浙江省规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办法(诸地税政[2007]103号)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分局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将注销原因和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报市地税局备案)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8

安徽省规定


关于印发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池地税发[2013]28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本条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蚌地税[2011]33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黄山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有关问题释义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受理的条件应如何理解?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此条可用公式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清算规程中所称的“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如何理解把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19

江西省规定


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地税发[2004]465号)
第四条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已转让房地产的面积达到可转让总面积的85%时,且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申请,进行项目结算,对项目结算多征的税款可抵减下一纳税期纳税人申报应预缴的税款,少缴的税款应补征。

20

甘肃省规定


关于印发《兰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地税发[2008]168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并能够准确核算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项目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税款、利润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1

海南省规定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销售(包括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清算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人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本规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称“竣工”和“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销售(包括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清算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人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本规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称“竣工”和“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2

西藏自治区规定


西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 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 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 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 )取得清算项目销售(预售) 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 毕的。
(三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续的。
(四) 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 为, 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五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23

河南省规定


关于发布《濮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一)项情形,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形的,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应当计入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销售比例。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4

贵州省规定


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以下简称销售比例),或该销售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自用或出租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一并计入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销售比例。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后一张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纳税评估后,有依据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上述第(一)项中“该销售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自用或出租的”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称“已竣工验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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